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葛**向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工资4800元;二、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00元;三、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四、本次仲裁费用由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承担。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葛**的一、三请求作出毕市劳人仲案字(2021)第95-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工资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二、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本案中,该仲裁裁决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45元,由申请人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下一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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